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医疗改革需立法先行
吴睿鸫

  “目前医院面临生存和尽责的两难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规范和界定。”9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苏元福在中国法学网举办的“立法规范医改”研讨会上发言说,医疗体制改革要纳入法制化管理,应制定统一的《卫生法》,从立法上确立医疗改革的大方向和政府责任(10月8日《中国青年报》)。
    自今年5月份以来,在国家相关部门对“市场化非医改方向”“医改总体上是不成功”的总结反思中,全国多次掀起了关于医改的大讨论。而从立法角度来破解医疗改革,让立法规范医改,不失是一个好思路。
    就目前而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有包括《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27部,由卫生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有400余件。卫生部还制定了约1800个卫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虽然说,国家已初步建立起卫生法制体系,但是,这些单行法上面尚没有一部基本法——《卫生法》。这就造成了相互脱节,统一效力差等问题。比如说,《食品卫生法》涉及7个部、委:食品的原料是农业部、林业局管,加工销售、进出口由商务部管,质量是技监局管,食品企业的审批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吃到肚子里是卫生部管,最后消化排泄后是建设部管理。这样的分工,一旦出现事故就很难分清是谁的责任,很容易出现推诿现象。
    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医疗改革之所以不成功,依笔者看来,法律滞后,缺少一部统一的《卫生法》,这恐怕是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要解决好新一轮医疗改革,眼下最为要紧的是,国家相关部门不能懈怠,应立即着手研究立法问题,让立法充当“先行军”,早日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卫生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医疗建设上的责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确定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这是确保新一轮医疗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